6月17日上午,河南潢川县传流店乡男子康某从拘留所里出来后,回想起五天的生活,后悔不已,在消防大队表示,今后在发展生产经营时一定依法经营,维护正常的社会安全秩序。
原来,6月11日,该县消防大队在对辖区传流店乡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,位于新街一日用品店内私存石油液化气瓶达124瓶,其中16瓶有气,临时库房内无任何消防灭火设施。经询问店主康某自今年以来,无办理任何手续,就在自家日用杂品店内卖上了液化气,对液化气的危险性全然不知。
消防检查人员对此深感震惊,当场联系乡派出所人员将康某的液化石油气瓶运至派出所专用房间,登记保存,在对康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,依据《消防法》第46条规定,对其实施了拘留的行政处罚。


